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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经济参考报 需要警惕开发商三大合同圈套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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随着房地产市场的火热,层出不穷的“合同圈套”也让购房者屡屡中招、防不胜防。近日,合肥市对64家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的专项检查发现,一些房地产企业正在利用售房合同,侵害着购房者利益,值得警惕。
圈套之一:霸王条款转嫁风险
根据《安徽省合同监管条例》的规定,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出现的任何一种“格式条款”均应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。然而,实际上,屡见不鲜的“霸王条款”、“格式条款”几乎都没有经过备案。一些开发企业在制式合同文本中加入权利义务不平等的“格式条款”内容,或是通过所谓的“补充条款”转嫁合同风险。
如在制式合同的第八条第一款,有关于交付标准的约定。在这里,多数开发企业选择的是第一种交付标准,即“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”。而国务院《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》中已明确规定,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进行综合验收,分期开发的应当分期验收,否则不得交付使用。对于绝大多数住宅项目而言,“单体验收合格”的交付条约是直接违反了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。然而对于购房者而言,这一合同表述实质上是为开发商单方降低交房标准披上了一层“合法”的外衣。一项简简单单的条款在不经意间就将合同风险转嫁到了购房者头上。 另外,合同第八条有一款关于开发企业延期交付免责条款的约定。许多开发企业自行填制了许多延期交付的免责条款,如“市级以上规划、文物、环保、土地等主管部门根据法律、法规采取某项行政措施或遇到重大技术问题而导致开发周期延长的”、“因政府规划设计变更造成的工期顺延”、“因政府配套设施延期交付使用而导致延期交房”等,这些“免责条款”更是明目张胆地把出卖人延期交房的法律风险完全转嫁给了买受人。涉及装饰、设备标准承诺和基础设施、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时,合同要求双方对有关承诺的违约责任做出处理约定。这时,一些开发企业避重就轻,要么笼统地写上“由出卖人继续完善”或是“由买卖双方协商解决”,要么干脆空白不填,总之就是不明确填写自己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。如此含糊其辞为购房者日后可能的维权埋下了隐患,大大增加了诉讼成本和风险。
圈套之二:合同违规推卸责任
国务院《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》明确规定,出卖人应当协助买受人于房屋交付之日起或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,办理产权登记手续。而建设部《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》则进一步将“90日”细化为两个阶段:第一阶段,开发企业应当在交付使用后6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产权登记机关;第二阶段的30日里,由买受人办理产权登记手续。但此次合肥市在检查中发现,绝大多数企业承诺的是“交付使用后90日内,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”,悄无声息地就将分阶段后第一阶段的时限延长,属于典型的“偷梁换柱”。更有甚者,少数企业还将这一约定延长到150日、180日、210日甚至更长时间。严格地说,这些约定都违背了行政法规、部门规章的强制性规定,擅自为自己降低出卖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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